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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为企业纾难解困政策性文件

更新时间:2024-05-06 浏览量: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由发改委、工信部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主要是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医用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由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同时,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国家、省、市为企业纾难解困政策性文件(图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底税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实行无申请退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7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照2019年数据进行确认后调整。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确定的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税务部门依据当期计划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至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

  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修订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政策,对依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评定等级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不同档次运营补贴。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加快资源整合,对空置的公租房,允许减免租金或者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共建共享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落实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养老服务就业优待政策。鼓励支持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类中涉及养老服务领域的项目,在省应用技术与开发计划项目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项目立项。

  关于印发《鹤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释义》的通知

  为推进部、省政策落地见效,将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整合和梳理,对企业职工培训、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培训、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解释说明。同时,还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和资金支出情况,对执行缓慢的政策,及时找出难点堵点,调整政策尺度,既推进政策通畅执行又保障资金安全。

  自主择业军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优先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要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为退役军人创业优先提供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鹤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命名“鹤岗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训基地”的决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住建领域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和综合保险的通知》

  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吸纳就业和资金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供水、供热、供气企业、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傿。担保贷款方面:原则上中型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综合贷款方面:复产复工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财政补贴型”和“商业普惠型”两款产品。目前,已有6户企业提交贷款申报,成功协助萝北鸿运水利公司申请1000万元贷款。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紧落实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推动对承租市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

  《关于印发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因素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速成长为高企,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局面,实现全省高企数量较快增长。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全部用于支持高企认定奖补。

  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辅导。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留出一定空间用于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条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享受孵化器等租金减免政策。对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将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和为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房租、服务费减免等,作为兑现绩效后补助重要考核指标。鼓励省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加盟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团队提供政策扶持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稳定增收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按照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实际带动的贫困户数量,补贴标准为每户最高1000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和合作社继续发展生产,不得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限定的范围;对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含)的龙头企业和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含)的合作社发展生产贷款,按照3%的年贷款利率贴息,贴息金额最高150万元,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政策。2.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在按原渠道落实相关政策基础上,每吸纳1个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1、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收购并屠宰生猪的定点屠宰厂。奖励标准:日均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日均屠宰量200-499头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2、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收购生鲜乳并持续生产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缓解因市场销售困难、喷粉存储增加成本等方面矛盾。奖励标准: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日收奶量50-100吨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3、支持疫情期间正常生产,保障一定量生猪出栏的规模养殖场。奖励标准:能繁殖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5月31日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5月31日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4、对今年一季度扩大蔬菜产能、提升生产能力、增加应急供应等三方面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不同生产品种和上市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瓜果类、叶菜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1元;葱蒜类蔬菜和食用菌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8元;工厂化蔬菜、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5、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安排不低于10亿元融资规模,支持促进蔬菜、肉蛋奶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全力保障10万至300万元区间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省农业农村厅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贷款和担保业务。6、贷款贴息政策。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存续或新增银行贷款进行贴息。符合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中申请贷款条件,持续经营,运营情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年奶牛场改造升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1、按100头以上规模奶牛场改造升级,重点扶持奶牛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创办的奶牛场和以家庭经营为主或奶农联合经营的中小奶牛场(小区)改造升级。以往享受过省级建厂补助项目和2013年奶牛场改造升级项目的不在支持。2、按12月龄以上奶牛实际存栏计算,1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单场补贴资金上限视资金总量情况确定。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年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1、补助对象。重点支持符合支持条件,生猪常年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2、补助标准。生猪按常年实际存栏计算,5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场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肉牛按常年实际存栏计算,1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场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利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利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二是用好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强化生活必需消费品供应链保障功能,对结余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可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生活必需消费品的保供支出,在同等条件下向相关项目适度倾斜。三是用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保供工作,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保供任务时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具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办建函[2020]53号)相关要求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黑龙江省供应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充分发挥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对俄地域优势,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贸”作用,加大对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小微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跨境外贸平台等新业态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外贸融资金融服务工具,保障外贸领域供应链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等稳风险促增信作用,推动政银保协作,创新“政府+信保+银行”融资模式,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在稳订单、保市场、促融资中的积极作用,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纾困。

  加大外贸信贷投放,优先满足外贸企业复工复产融资需求。预留不低于100亿元贷款额度开展出口信贷、国内证福费廷、信托收据货代、订单融资、海外代付等专项融资支持;针对白名单内出口企业提供免担保“跨境快贷”额度,单户最高可达200万元;对于风险可控的白名单内大中型外贸企业,经例外核准后可办理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双稳基金贷款政策时限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投放期限同步延长,重点支持企业推送时间截至12月10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

  一是推动对承租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由承租方提出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予以减免,并由产权单位将有关情况提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已上缴国库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办理租金退库,或经双方协商后从后续租金中抵扣。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价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四是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的通知》

  2018年以来,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要求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又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全部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实行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标准计收费用。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扶持我市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网上办理率;二是梳理本市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三是进一步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条件、要件、办理流程和时限,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便利化;四是对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执业药师注册办事时限进行再次压缩;五是在省局完善注销专区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多部门注销业务协同办理“一网服务”基础上,积极落实简易注销改革工作;六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制定出台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合法竞争的政策措施;七是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工作,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八是加大针对民营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九是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十是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十一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十二是支持我市具有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鼓励企业提升标准水平,争当“标准领跑者”;十三是采取邀请专家培训的方式,推动引进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民营企业质量管理提档升级;十四是聚焦民营企业质量提升、产业发展中的计量问题,提供精准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于当年8月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由五部门组织专家对免税资格进行认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及时间、资格复核时间。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该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1.将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退坡10%、20%、30%;城市公交、客运、出租(网约)、环卫、物流、邮政、银行、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200万辆。2.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需在30万以下,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4.对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地区补贴,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予以奖励。5.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租赁新能源汽车,加大柴油货车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优势。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现骨干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流贷贴息政策的通知

  对我省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获得中央财政50%贴息支持的,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列入国家名单、而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以及未列入国家名单、而列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贷款,由省级财政、工信部门按我省政策给予贴息支持。我省上述贴息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为止。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同比上年增量)3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且同比下降,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同比上年增量)3000万元以上的困难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贫困县和特殊地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6、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5、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5、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对我省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获得中央财政50%贴息支持的,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列入国家名单、而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以及未列入国家名单、而列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贷款,由省级财政、工信部门按我省政策给予贴息支持。我省上述贴息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加大对骨干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电力装备、钢铁、煤化工、石墨深加工、石油化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交通运输装备、汽车及配套、生物医药、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生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中,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解决。同时,对支持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对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贷款不重复贴息。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消杀产品生产企业,在享受“新增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享受“企业加班工资补助”“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将列入国家和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纳入“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补助”“企业加班工资补助”和“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支持范围。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

  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于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以来,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疫情防控物资而新购置且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按照生产设备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最大可能采购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鼓励省内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相同性质和内容服务,并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金融局报备,在组织2020年兑现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时给予奖励。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

  1、政策范围。为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提供“零担保费”(实际收取担保费用为零,下同)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为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2、补助标准。按照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及其占比、当期安排的奖金总额确定奖励额度。即:单个融资担保机构获得奖励额=奖金总额×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当期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总额。3、奖励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政策文件指的是什么,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

  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自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以来,直接从事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职工加班加点获取工资报酬的50%给予补贴。补助期限自2020年1月25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且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省政府确定的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消杀产品、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等六类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重点生产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对于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固定用工人数和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在每人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

  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中小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实际支付的房租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

  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屠宰场设施改造、产品开发、提档升级和日常消毒、人员防护以及非洲猪瘟检测等保障设施方面的投入。日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日屠宰量200至499头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

  对养殖规模大、基础条件好、供应能力强,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增加出栏和猪肉供应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励。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

  对养殖场和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有关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农业种植类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纳入政府物资保障的客户免收担保费。对经有关方面确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续贷或展期客户免除担保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

  对今年一季度扩大蔬菜产能、提升生产能力、增加应急供应等三方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瓜果类、叶菜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1元;葱蒜类蔬菜和食用菌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8元;工厂化蔬菜、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储藏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储藏设施,一次性储存蔬菜等产品达到20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新建温室(现代菇房)2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10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5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5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百大项目”开工建设支持力度。坚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早发、多发”原则,加大对上争取,支持项目“开春即开工”,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2019年续建项目和2020年前期手续完备、具备施工条件或已经施工的新建项目优先支持;对2020年前期手续较完备、预计可开工的新建项目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备料等基础准备工作;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且能立即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前,各级财政可通过先行调度国库资金超前支持。

  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各市县落实此项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

  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各地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周转效率,扩大服务范围。

  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同业合作机构承做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代出保函业务和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同业合作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报备条件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从20%提高到40%。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经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和代办银行给予贷款发放总额1%的奖励,其中:中央及省占75%,市级财政占25%。我市认真执行省级政策,积极筹措资金支持。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拨新增企业贷款周转金短期借款》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大企业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短款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这边房价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的规定。为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疫情期间企业新签订的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企业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

  一、政策支持范围。列入支持范围的:(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免税期限。(一)对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条件的纳税人:1、对符合条件的的纳税人自用的发颤土地;2、对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函》

  降低公路通行成本。结合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深化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改革。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师资培训等多种扶持政策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同时,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要求,按规定直接减免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缴纳的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等。统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按200 元的生均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同等权利。利用政府闲置房舍改建、扩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享受租金适当减免的优惠政策。按照各县(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和市教育局抽评认定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数,统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按国家、省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标准进行奖补支持。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优先给予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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