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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更新时间:2024-04-0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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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教卫综合窗口)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1.受理:申请人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市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指哪些内容,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委分管委领导或窗口首席代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图1)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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